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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手續
2018-01-25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1.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一、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6.     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你所需要準備的是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聲請書,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然後送到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一次一千元,所以如果你的兄弟姐妹父親或母親都要拋棄,全部寫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住在一起的可以申請除戶的全戶戶籍謄本,不住在一起且戶籍設在別地的,要申請他自己的戶籍謄本,就是以上每人都要一份,可以合在一起的就一份即可,這樣一起申請就只要一千元。後過沒多久法院會各別寄給每個拋棄繼承的人一份公文書,證明你已拋棄繼承。

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要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另外是如果你們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那麼你們要通知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並取得他們簽名回條,不過這點通常不用做到這個地步,只要在拋棄繼承聲請書裡面有說明已依法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即可。但是你們自己要打電話通知他們,不然債務變成他們繼承了,所以也要通知他們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你會害到其他順位繼承人的親戚。

拋棄繼承後所有債權人都無立場向已故者之親屬追討債務,除非是有人辦限定繼承,但限定繼承也僅只需要償還繼承部分之價值,例如你繼承一筆土地市價100萬,亡者債務有一千萬,你也僅需要還100萬,若債權人不只一個,那就是依債權比例,去分配100萬。

 

二、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如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日)『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

2. 拋棄繼承事件中,不同順位繼承人可否於同一份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還是必須分別聲請?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

3.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父母死亡時遺留之債務,如不知拋棄繼承,依現行繼承法需不需要再負擔該債務?換言之,繼承法修正後,父債是否子償?

民法繼承編第1153條於972 日經修正公布,其第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以為免弱勢繼承者,揹負被繼承人所負之龐大債務,依現行繼承法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利人之繼承人,縱未依法為拋棄繼承,仍得僅以其所得之遺產負償還繼承人債務之責任。 
又97年1 月2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 之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由是可知: 
為現已揹負被繼承人龐大債務之弱勢繼承人得同受本次修法之保障,同時增訂前揭規定,明示就繼承於96年12月14日前開始,且未逾修正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修正前限定繼承法定期間為繼承開始時起3 個月、拋棄繼承法定期間為知悉時起2 個月),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即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 
月內呈報法院)。 
至繼承若於96年12月14日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本次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又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一、      拋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      應備文件:

(一)          被繼承人(死亡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三)          繼承系統表

(四)          拋棄書

三、      繼承之順序

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

      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

三、      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

四、      文件齊備之後,可委請一人到被繼承人(死亡者)戶籍地法院辦理。

五、      若欲拋棄繼承之人居住國外,請其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書,

      並將文件寄回台灣一同辦理。

六、      郵寄方式:

(一)       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壹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例如: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二)       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至:台北縣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三)       聯絡電話:(02)29617322

 

 

七、聲請拋棄繼承聲請狀:

八、拋棄繼承權書:

九、繼承系統表:

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回函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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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禮,不僅僅只是一種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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