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110.02修正)
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
一、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申請人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五、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最高不得逾四萬元整,實支實付。
急難救助部分:
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
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一般榮民喪葬補助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
申請資格:亡故榮民須有眷、非就養榮民並服役10年以上且未領取軍、公、教月退休俸者。申領人須為亡故榮民之配偶或直係血親並未領取政府機關之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且領有低收、中低收或中低收老人津貼者。
申請期限:榮民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補助金額:新臺幣1萬元整。
檢附資料:榮民死亡證明、申請人身分證、親屬關係證明、領有低收、中低收或中低收老人津貼證明、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喪禮,不僅僅只是一種儀式
家屬在過程中藉由家奠文、跪拜等表達緬懷
藉由喪禮的呈現
抒發內心對摯愛最真摯的情感
也是悲傷輔導中重要的一環